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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08:55:05
天津公墓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天津公墓现对尸体运输作以下规定:
天津公墓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实行统一的国际尸体运输集中管理。未来,中国殡葬协会国际尸检网络服务中心和地方殡仪馆将统一承办国内外运输或境外运输尸体和活动。其他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承担业务。
二、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死亡的,其家属应及时与当地殡葬管天津公墓合作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的规定,殡葬管理部门应当联系殡葬管理部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关于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一号文件)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颁发的人民死亡殡葬证书办理运尸手续,并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火化、土葬。除特殊情况外,尸体的运输必须由殡仪馆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承担。
、被称为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原地、就地尽快处理。例如,如果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运往其他地方,死者家属应向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清算。田殡仪馆专用车辆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运输。
、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民政部门管理尸体运输。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尸体的管理。严比擅自接运尸体。对烈性传染病患者的尸体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24小时向殡葬管理部门报告。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尸体证明、无异地尸体、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不得运输,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对外国人、华侨、香港水稻合同胞,需要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至中国埋葬,由其亲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省根治区、直辖市死亡地、原籍或尸体埋葬地)民政、华侨、外事部门同意,根据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若干规定》([198卫生防护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材拒绝和骨灰进出境管理的通知》([84]第540号),中国殡葬协会国际尸检运输服务中心或国内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各省油治区、天津公墓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铁路、海关、民航部门、中国滨葬协会国际尸体运输服务中心按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油治区、天津公墓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铁路、海关、民航部门、中国滨葬协会国际尸体运输服务中心按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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